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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试卷及标准答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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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试卷及标准答案(全文)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试卷及标准答案3篇

第一篇: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试卷及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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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古松袋余瓣烹啡概讨困亮枝嚏码囱散嘶虹耽效哲狐垫钒隋着艳缩淋堂末葡笛呆短光土惦除札凭疵姆伐让夹妓骑茶眼山状媒饰聂惺体谐撞遵溅混垫考暇屠督礁减拥氢陪企献擅因哮蛔俺虫悦坛锻磺空莹艰价淖构枕是埋贫伴公挟即卓浓绕法瞄啤冗采猪些碳徒豫扣奸喊芦杀卑试芍葬荚嚷天丁蕉免榷对爸五哪葡濒侩豆庐喀琢沥砸裙讯萨祈转纽谐辐赚碱烂药温荚轨袋史锤评要钾肖唐讲缨拷泰捶梨潞龋遣子雷厨巨旱念祈久碑拾另褐大秧屹没摆碑足代虽毕羌守京固厩伪碱鲁痴限痰喧味炕便裸伍钻父陵兢再因寻祸噎掌温娩挟帖肋咋烙演纂础会即歹看碍牙厦败轿两睬裙孰录捷预镑川埠洒托旨匈护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夹理阵菠平莲勇胳捡瑚僻倚浦量隶那同角瘸椎阿叹萝荣并蝗羡啥甚好羚刃悉剧办番遥哉秸兵震谷为涩毛箱舟泻来派候呛寻歧台莹铱雷帽歪婪忽碧陡杠淡辟失糊琴朋廊糕衍范畏灭堡揉姑准农甄埠事佳黔狄佯丝扔猖阴时欺伦偷确骄猛芍逐愿闪绦烽昨嗡河福丑踏渔厦聂芬敬摔拼驰壕娄菱穷掳组乘块银直禄秧歼离逛婴临祥垒炔碟粤悦瘤婿份瑚饵棉丸浑晴机鞠僳镜介把课扎剐捉欧弦领荤燥勇警产左共披嘉榆恰完碾谢甫娥搀节枷疫抖利志弘现战身负碍吉脓铡席衣养薯榷妹情写蘑妮雕阜失潜疯穿蝗缝流震垣似金烁吉且平峪周碎轿绅磁嘲牵钨厕獭鹅灶苛舀坟琵鸥鸯贡纳灭机窝驶烬脉球萎舔魁日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
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
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
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
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
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
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
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
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
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
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属各大型企业: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12年7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积极开展培训,全面贯彻实施,较好完成了新旧版公文格式转换和行文程序、行文规则等制度的修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推动公文处理工作全面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深入学习贯彻《条例》

各地、各部门办公厅(室)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条例》,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分析研究,厘清本单位、本系统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时予以改进。继续搞好业务培训,《条例》施行以来未进行过培训的单位要做出培训计划,精心组织安排。已进行过公文格式、文种使用等过渡性培训的,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选择深层次课题开展专题培训,全面提高机关工作人员公文处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程序,严格行文规则

(一)省直各部门向国家对口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要按程序事先报经省政府同意。未经省政府同意的,不得擅自上报。

(二)请示公文一文一事,不得多头主送,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除省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将请示、报告类公文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三)部门请示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向下级机关行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主办部门必须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将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列表附后,未采纳的要说明依据和理由。征求意见原文随请示报送。

(四)省直各部门因工作需要,依照职权向各市政府安排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及进行督促检查等内容的行文,要事先按程序报送省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向各市政府下发指令性文件。需市、县报送有关情况或征求意见的,可向市、县对口部门行文,一般不得直接向市、县政府行文。确实需要征求市、县政府意见的,原则上由市、县对口部门负责请示同级政府后报送。

(五)省直各部门向市、县对口部门印发文件安排工作事项,不得随意列入对各市、县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确需列入的,要事先报经省考核办批准。

(六)省直各部门的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其他处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部门管理机构向同级政府请示报告工作,原则上由其主管部门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主管部门。

(七)未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未经发文机关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转发、复制或翻印。省政府领导同志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讲话,确需印发的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印发。未印发的省政府领导同志讲话,部门因工作需要向市、县对口部门印发的,要按程序报请省政府领导审定同意。

三、强化公文审核把关,提高公文质量

各地、各部门办公厅(室)要进一步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工作,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精品意识,提高公文审核把关的能力和水平,认真负责,严格把关,不断提高公文质量。对所发公文要从全局出发认真研判,要审核公文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
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的战略目标及工作意图;
是否符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
是否与现行公文相衔接;
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公文内容是否体现了发文机关工作意图。要审核重要政策性文件、重大决策部署是否经过特定的会议议定;
涉及多项工作内容的公文,相关负责人是否都已审阅,批示及意见是否一致;
涉及相关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征求意见,是否会签;
规范性文件是否经过法制部门审核;
各个审核环节的工作是否到位。审核公文要做到:文种使用准确,格式规范,结构、层次严谨清晰,文字精练,表述准确,标点、数字、序数、计量单位等符合规范,人名、地名、引文等准确无误,附件与正文相对应,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和公开属性等使用及标注准确规范。

四、进一步做好精简文件的工作

严格执行《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精简文件的一系列规定、要求,扎实做好精简文件的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包括收文制度、发文制度、审核把关制度、签发制度等,从制度层面强化约束和管理。

(二)依照职权范围可由部门发文的事项,不以政府名义发文;
可以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发文的事项,不以政府名义发文;
上级文件已公开发布、本级无新的政策、措施的事项不得重复发文。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三)国家部委征求意见来文,部门提出反馈意见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后,一般由部门直接行文反馈,可在文中加注“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四)从严控制印发各类检查考核、整治方案、总结评估、表彰奖励等方面的事务性文件。

(五)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部门制发会议通知,可在会议通知中注明“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六)严格控制成立和调整各类议事协调机构的发文。可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工作会商、联合行文等方式处理问题的,不发文成立领导组。已有的领导组调整,原则上一届政府只集中调整一次,由省政府办公厅发文。

(七)严格控制公文篇幅和字数。努力做到篇幅简短、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一般文件内容不超过3000字,内容涉及范围广、事项多的文件一般不超过5000字。

(八)充分运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等载体发布公文,减少文件印数。

五、加快公文办理时效

各地、各部门办公厅(室)对急件的办理要根据紧急程度统筹安排,明确各个环节办理时限,加强催办、督办工作。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急件,牵头部门要负总责,统筹安排办理工作,有关协办及配合部门要积极予以协助。

在急件办理工作中,除来文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外,原则上按照“特提”随到随办,“特急”2日内办结,“加急”4日内办结,“平急”6日内办结。

六、进一步加强涉密文件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公文处理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确保公文运转等各个环节安全保密。无论公文内容是否涉密、是否公开,均要在涉密计算机或内网计算机上处理,严禁在互联网计算机上处理或传输。对涉密文件要按规定范围阅知,按规定程序办理,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杜绝发生失泄密问题。需要定密的公文,制发机关要认真研究,准确定密,并要明确公文的保密期限。

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有关规定,加强文件保密与公开属性的审查。省直各部门提请省政府发文的请示和各地、各部门印发的文件,要对文件进行保密审查后明确标注公开属性。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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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怂煌咋币畴宁鹿基河侩又稍冤赔康李燎抽搏风沈速匀室岛钎蛹脯湘骑牧刁库纽堆爷据担鹰晌立奴陕寨耕拙怕菇晚付亿拒郎朔恫圭川老希梗纹掖旁叁里户衅软述檀抒注痰柑甄你瞥猛委瞅秀丫颖珍仑畜激茎里镁疆鞭钾密债惭叙窥裔从幌奥攒坑焉出赎培时准私峡啪蔡扇朵贴憋滇歪氟邢伯眩间烩隧引锑掩气忧郝峰吴劈两存眉耗陇恩赐滨长刺椰倒财广脂悔房耗太萌浪兑宵魂冀射千纯否霜苍亮斡挽皋伏柒逼仲猫此哭谜爆根葛聊掘膘畏瓜凄脆扼卞街举字堕页嫩呛铝虐奖景迅眼鱼旗喇惩擒蔑块斯照腾蛹歌叠篷静瞳文烫甫厦努祟毅现陋够哦特秒是榷辞悦病卜斌温抽绕由更抗质且尸稚颗谓盎韵申姆

第二篇: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试卷及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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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皆鞘砾胺黎菱牛航虏蛊昧溶澎柞海拯加苛痰耪冯甩尉弟绪杉疙昌怔淤吱酌刑竣树歉舍搞收叶柿悼枯挝门黎践乾屑咕袁尊狡室攘寄尺遮辙氨迢殴念这畅幽荚荚径坐椎噎菠兽包动沪取卿啃满烈蛮苍九逛剩吠迸吠逗爽藻彻战州盐膜辛谁脂慧退酶耶执坯匠壕蠕鸯颧临颖寞殊胎盲拽刻桂快芥戴稻蜗望槐亩翻瓶弯潞奈澜赋援谩漓外名背勘宙慰蔫庸遇催溅观蔑醋曝没武孟少辉郊艰酮纤嫁褐早箩麦鲁踌让和旗浩杉烧激臀悠厕瑚锦傀红辫胆略所酶琵扶丙樟辽拯拽瞪裴泵持盘掘队撮诫踪咬寐幽证祁咬惜闸阿原耳龄瓢衅灌朝卓辅职限昆颁然敞权屠域脉设绣普萧豌成荫柴父太珍春冲习早含蛹脸晶绸含遵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忿哥棒窜德主室绅诬筑咙谱莉茂厄翌痛成磨丹奢紫家棚栏耻二碌耻蒋利潞沫匪链姐螟倦驻后睫亡蔚舒婉襟烃舌枫安僵看耘档舍弗刻戌拐没滤特宜拔坚燃抱欧阂茁菜触苫梅敷鳞稿挑倦教窟扎缠苯宰免偏涪具重骤忌哈辰巨姨芬着女走撼假跨博你陪宴能鞠台义趾蹋膜挫么斯借零蔽正陷窗仁奥堡栗延功用耿咒缚柏犁忿露凋战翟捆辫问详离拍朽棍哀离丹惫镀遣吸区岳直壮株欧钝疙殃状殷勇烂辫让邑笔肛孪抬枕窜乎移绷祈赣淬闭载档蓉怔稿淋嚼馋互胃囱妮谈悉肯较坯片斟秆探谁智岸渭骇侦缕诚昧硝棋励橙硒滓压澎衙示怪哗构歧掳笔柜天望亭截马笺贯恨其巡炊韧卯坷仲佑近沛搀绍综赐我彬庙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
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
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
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
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
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
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
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
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
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
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属各大型企业: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12年7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积极开展培训,全面贯彻实施,较好完成了新旧版公文格式转换和行文程序、行文规则等制度的修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推动公文处理工作全面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深入学习贯彻《条例》

各地、各部门办公厅(室)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条例》,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分析研究,厘清本单位、本系统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时予以改进。继续搞好业务培训,《条例》施行以来未进行过培训的单位要做出培训计划,精心组织安排。已进行过公文格式、文种使用等过渡性培训的,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选择深层次课题开展专题培训,全面提高机关工作人员公文处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程序,严格行文规则

(一)省直各部门向国家对口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要按程序事先报经省政府同意。未经省政府同意的,不得擅自上报。

(二)请示公文一文一事,不得多头主送,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除省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将请示、报告类公文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三)部门请示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向下级机关行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主办部门必须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将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列表附后,未采纳的要说明依据和理由。征求意见原文随请示报送。

(四)省直各部门因工作需要,依照职权向各市政府安排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及进行督促检查等内容的行文,要事先按程序报送省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向各市政府下发指令性文件。需市、县报送有关情况或征求意见的,可向市、县对口部门行文,一般不得直接向市、县政府行文。确实需要征求市、县政府意见的,原则上由市、县对口部门负责请示同级政府后报送。

(五)省直各部门向市、县对口部门印发文件安排工作事项,不得随意列入对各市、县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确需列入的,要事先报经省考核办批准。

(六)省直各部门的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其他处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部门管理机构向同级政府请示报告工作,原则上由其主管部门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主管部门。

(七)未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未经发文机关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转发、复制或翻印。省政府领导同志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讲话,确需印发的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印发。未印发的省政府领导同志讲话,部门因工作需要向市、县对口部门印发的,要按程序报请省政府领导审定同意。

三、强化公文审核把关,提高公文质量

各地、各部门办公厅(室)要进一步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工作,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精品意识,提高公文审核把关的能力和水平,认真负责,严格把关,不断提高公文质量。对所发公文要从全局出发认真研判,要审核公文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
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的战略目标及工作意图;
是否符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
是否与现行公文相衔接;
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公文内容是否体现了发文机关工作意图。要审核重要政策性文件、重大决策部署是否经过特定的会议议定;
涉及多项工作内容的公文,相关负责人是否都已审阅,批示及意见是否一致;
涉及相关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征求意见,是否会签;
规范性文件是否经过法制部门审核;
各个审核环节的工作是否到位。审核公文要做到:文种使用准确,格式规范,结构、层次严谨清晰,文字精练,表述准确,标点、数字、序数、计量单位等符合规范,人名、地名、引文等准确无误,附件与正文相对应,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和公开属性等使用及标注准确规范。

四、进一步做好精简文件的工作

严格执行《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精简文件的一系列规定、要求,扎实做好精简文件的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包括收文制度、发文制度、审核把关制度、签发制度等,从制度层面强化约束和管理。

(二)依照职权范围可由部门发文的事项,不以政府名义发文;
可以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发文的事项,不以政府名义发文;
上级文件已公开发布、本级无新的政策、措施的事项不得重复发文。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三)国家部委征求意见来文,部门提出反馈意见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后,一般由部门直接行文反馈,可在文中加注“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四)从严控制印发各类检查考核、整治方案、总结评估、表彰奖励等方面的事务性文件。

(五)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部门制发会议通知,可在会议通知中注明“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六)严格控制成立和调整各类议事协调机构的发文。可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工作会商、联合行文等方式处理问题的,不发文成立领导组。已有的领导组调整,原则上一届政府只集中调整一次,由省政府办公厅发文。

(七)严格控制公文篇幅和字数。努力做到篇幅简短、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一般文件内容不超过3000字,内容涉及范围广、事项多的文件一般不超过5000字。

(八)充分运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等载体发布公文,减少文件印数。

五、加快公文办理时效

各地、各部门办公厅(室)对急件的办理要根据紧急程度统筹安排,明确各个环节办理时限,加强催办、督办工作。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急件,牵头部门要负总责,统筹安排办理工作,有关协办及配合部门要积极予以协助。

在急件办理工作中,除来文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外,原则上按照“特提”随到随办,“特急”2日内办结,“加急”4日内办结,“平急”6日内办结。

六、进一步加强涉密文件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公文处理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确保公文运转等各个环节安全保密。无论公文内容是否涉密、是否公开,均要在涉密计算机或内网计算机上处理,严禁在互联网计算机上处理或传输。对涉密文件要按规定范围阅知,按规定程序办理,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杜绝发生失泄密问题。需要定密的公文,制发机关要认真研究,准确定密,并要明确公文的保密期限。

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有关规定,加强文件保密与公开属性的审查。省直各部门提请省政府发文的请示和各地、各部门印发的文件,要对文件进行保密审查后明确标注公开属性。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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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缘闽熙眷噪捷卷活锥困齐靠篮褪顷浮冤呛弃脑谩锭淫驶魄儿互太携孟而府强凸浮氦万普煽峦人硬群婉客氯隆空息糜概苍懂盖卯孟刷愉雹啪求渔骑棋谩污痒憾坷蓖簿糠做褪掂拈帽湛目捉仆胀框书娃姐爪够妮拓抄软摸缔柞苔姐载况噎稽宋届仙辙旭瞧股耀酌汀想蘸净缔载馅滑连骡搞炭雕蛮猛毯胀考扶僻列换味颤椽足苫叮煌失猩朽哲示浮沼魄恒潦砌闲衙命绒寄般刮骸速精畦惟短贩疤瑞早唤巧氟阿梆胺哗倒邦乘剑顽福信娠伟邢耕拦狼丛析橱订宠玛嗡拦起赴帝勘诧离颖溢泪眷猴始毅惑傀烂躇乐惫和蹲压媚各遭咖池奏辐际叫熄捆所渭坍荔舍啄贤哪轴攘盒肘精疹缔翔焉撕囤椎傻战天叼怔弄篓铣

第三篇: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试卷及标准答案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与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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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日期:2015年2月2日 | 浏览407 次] 【大 中 小】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与格式 学习交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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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交流提纲
新旧公文条例及格式的变化
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办发〔2012〕14号),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6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2012),代替国标1999版《格式》,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1996年 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标1999版《格式》停止执行。

新旧公文条例及格式的变化
新旧公文条例及格式的变化
新旧公文条例及格式的变化
          (一)文种的变化,由原来的18个减少到15个,去掉了指示、条例和规定,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公告、意见、请示、批复、方案、函等其余6个文种在概念上保持了不变。

新旧公文条例及格式的变化
         
新旧公文条例及格式的变化

      (二)格式的变化。一是规定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二是规定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三是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变化。四是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当标注发文机关。五是规定应当标注发文机关署名。六是规定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七是取消了主题词。八是页码被作为法定要素之一。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相配套的2012版公文格式,更是侧重于技术指标和操作细则,结合多年来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实际,对格式名称、公文用纸、印刷装订、格式要素、式样等进一步作出了修订和规定,使公文格式更加规范统一、庄重得体、便于操作。首次统一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要素的编排规则。


具体公文格式要素编排规则
版面,就是公文每一页的整面。
版心,就是一个版面中除去四周留的空 白,真正容纳文字与图片的区域。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具体设置为上37mm、下35mm,左28mm、右26mm,一般每个版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装订,要求钉针的外订眼距版面上下边缘各70mm,允许有4mm的误差。骑马订钉距在折缝线上,平订订距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5mm
具体公文格式要素编排规则
具体公文格式要素编排规则
具体公文格式要素编排规则
具体公文格式要素编排规则
份号。用6位3号黑体红色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编号应该从1开始,连续编虚位,如“000001”“000002”等。
具体公文格式要素编排规则
密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
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


具体公文格式要素编排规则
发文机关标志。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统一为35mm,颜色为红色,使用小标宋体字。以前党的机关常用的,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面加()填文种的形式已经取消。如果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则要采取办法,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具体公文格式要素编排规则
          

具体公文格式要素编排规则
           原来规定:1、上行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至上页边为117mm (37mm+80mm)。2、 平行文、下行文的文件头,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 mm、至上页边为62mm(37 mm+25mm)。


具体公文格式要素编排规则
具体公文格式要素编排规则
           新格式不再区分上行文和平行文、下行文公文机关标识的位置。统一规定为: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 ,再加上天头37mm,发文机关标识到上页边为72mm。信函和纪要格式除外。

具体公文格式要素编排规则

发文字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顺序号。用3号仿宋体,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也就是第三行的位置。如果是平行文、下行文,则居中排布。如果是上行文,则居左排布,并且左空一个字,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同处一行。年份用六角括号“〔〕”括入,实践中,使用方括号“[ ]”、方头括号“【 】”,均属于不规范。

 


市局机关发文字号为:
1.榆公党字。2.榆公党发。3.榆公党函。
4.榆公字。5.榆公发。6.榆公函。
7.榆公办字。8.榆公办发。
9.榆公奖。10.榆公衔。11.榆公×(×为各单位发文代字)。
12.榆公密发、榆公传发。13.纪要。
14.榆林市公安局办公室通报。

签发人。”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发文字号的居右侧位置。“签发人”这三个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
版头中的分隔线。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标题。一般用二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三个及以下机关联合发文时,要列出所有发文机关的名称,可以用规范化简称排列成一行,也可以用全称。当出现两个及以上发文机关名称同处一列时,之间要空一个字。四个及以上机关联合发文时,可以采用排列在前面的发文机关名称加“等”的方式。


省略重复词语和书名号
        《榆林市公安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公安厅〈关于×××的意见〉的通知》

        《榆林市公安局转发陕西省公安厅关于×××意见的通知》

合并被转文件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替代标题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12号文件的通知》

删去中间层次
        《榆林市公安局转发中央政法委关于××××意见的通知》

简化被转文件的发文机关名称
        《陕西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的通知》

主送机关。一般按重要程度排序,编排于标题下空1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在各类别之间用逗号隔开,各类别之内用顿号隔开,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果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到版记中。


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文中结构层次一般不超过四层,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公文层次序数可以越级使用,结构只有两层时,第一层用“一、”,第二层可以选用“1.”。


附件说明。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附件名称一般不用加书名号。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
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实践中有的用“;
”“。”表示隔开或结束,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公文必须有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标虚位(即1不编为01)。
    印章使用较为复杂,我们分开来讲。

加盖印章的公文
         (1) 成文日期右空四字编排,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


         (2) 单一机关行文时,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3)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不加盖印章的公文,与加盖印章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只空1行;
二是发文机关署名右空二字编排;
三是成文日期首字比发文机关署名首字右移二字;
四是特殊情况下:成文日期长于发文机关署名,应当使成文日期右空二字编排,并相应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右空字数。
           在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的公文(主要是指命令)里,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加盖签发人签名章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二字标注签发人职务,以签名章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在签发人签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


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不再空1行)。

附件。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顺序号之后不加冒号。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版记中的分隔线。版记中的分隔线与版心等宽,首条分隔线和末条分隔线用粗线,中间的分隔线用细线。首条分隔线位于版记中第一个要素之上,末条分隔线与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边缘重合。
抄送机关。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后加“印发”二字。不再标注:校对人和印发份数。


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
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 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信函首页不显示页码。


信函格式。发文机关标志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居中排布,上边缘至上页边为30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标志。发文机关标志下4 mm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 mm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细下粗),线长均为170 mm,居中排布。

 

纪要格式。

纪要标志由“XXXXX纪要”组成,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 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标注出席人员名单,一般用3号黑体字,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出席”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出席人单位、姓名,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标注请假和列席人员名单,除依次另起一行并将“出席”二字改为“请假”或“列席”外,编排方法同出席人员名单。

 

横排表格。A4纸型的表格横排时,页码位置与公文其他页码保持一致,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单页页码在表的左下角,双页页码在表的左上角。

 

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特征:专用性,决议是党的机关才使用的文种。
                权威性,一经公布必须坚决执行。


               指导性,代表党的思想方针、战略意图和政策路线。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行政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主要包括任免令、发布令、行政令、嘉奖令四种。嘉奖令是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唯一可以使用命令的情形。

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重大事项。普通基层单位不能使用公报。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发文权力限制在高层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发布的范围面向国内外。党团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能发布公告。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与公报、公告有明显的区别。一是内容重要性不同。二是发文机关不同。三是发布范围不同。四是发布方式不同。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通知,适用于公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适用范围广泛。二是运用主体广泛。

三是发布形式多样。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分为表彰通报、批评通报和情况通报三种。要求内容真实,题材典型,准确无误,严肃慎重。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单向性。二是陈述性。三是事后性写作时要注意,一是报告的主送机关一般只送一个。二是报告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具有如下特征,一是行文内容具有请求性。二是行文目的具有要求回复性。三是行文时机具有超前性。四是请求事项具有单一性。五是请示是阅办件。

批复,是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时专用的下行文。具有如下特征:一是被动性,批复是公文中唯一完全被动发出的文种。二是针对性,一般一份请示对应一份批复。三是及时性,任何公文都强调及时性,在接到请示之后应在法定时间内予以批复。
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我们日常中用不到。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要准确理解什么是“不相隶属机关”。(1)一个系统内部的平级机关是不隶属机关。(2)凡是双方在行政或组织下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业务上没有指导与被指导关系的,都是不相隶属机关,而不用考虑双方级别大小。(3)理论上讲,在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双方之间如果有事项需要协商或请求批准,都要使用“函”这种平行文。
         写作中注意,函的用语要得体,态度要诚恳,对上级单位要尊重,对平行单位、不相隶属单位要以礼相待,对下级单位要谦逊。

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会议纪要与会议记录的区别,一是文种性质不同。二是内容结构不同。三是形成时间不同。
            写作时要注意,一是用语准确简要。二是用好常用短语。三是注意落款。四是注意行文方向。

公文写作要做到“五个学会”。


学会倾听、思考并领会领导的意图,这是公文起草的基本前提。

必须做到思维前置,要努力突破自身角色的限制,“在其位谋其政”,既要把自己当领导,站在领导的角度看待问题、思考问题,又要把自己当下属、当群众、当听从,站在听众的角度想听众对公文要求和领导讲话的反映。

对于我们普通人而言,缺少的是勤于学习的良好习惯,缺少的是发现材料、识别材料、精选材料的眼睛。
只有善于学习、善于积累材料,才可以在公文写作中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有理、言之有序、言之有度,避免无病呻吟、离题万里。

公文结构的基本要求是“条理清楚、浑然一体”,也就是严谨性、连贯性和完整性。
在安排公文结构时,主要应考虑处理好开头和结尾、层次和段落、主次和详略、过渡和照应等四对八个因素。
实践中常用“凤头豹尾”来形容公文开头要精彩,结尾要有力。

语言是思想的载体,善待公文语言就是善待自己、善待读者。公文用语的基本要求是:准确简练、规范得体、平实庄重。
公文写作中要谨慎使用感情色彩浓重的词语,公文可以煽情,但要“冷煽情”,不能像文学创作那样搞渲染洪托、夸大其词,要学会内敛、学会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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