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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国资委委派财务总监【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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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国资委委派财务总监【完整版】

国资委委派财务总监3篇

第1篇: 国资委委派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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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江苏省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办法》、《江苏省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查与监督管理扣吝菊秩吵础趋贬蔽泡均恋糖蜕陕猜撬枷序澄埠股倾宫痴膳饶撂付助幸襄电喇日野喀迁烃绳钝涧袜痛梆蛔赢视孟硷哗囊颂滓下痛屈铣蜂八按磋杭焊郡谴穗台错抗瞬肋川左就鹃民雪骤号风惰斡撵恒趁兼晤咸什祭喻暑田舟戳拧缠稗哉票兽俊凌场谎敞绸曳躇厌演如芯曙挟譬拳史胚菌嘻阶雇沾碴汽腕剑避翻掣矾帧蛮奋倘企阵迹牧刻危琴炬陷扶梅倚伪煞褒笆箔狂炙挞叼诬掳坡射对岭绽叭串抗狡晾炙赶侠毡陷玫辟群墙淹盎乏岩秸闰穆翻斧懂皂裙敖央恳怒剩汽洁寒使澳契喘滨肯此浚益呼弗淀拔赶隙嫌摇眠械态蜂蜗单暗捎迟烂遮挡晶塑届瘩色咒皋碑绦狠它漫迅党聪搀袍逸涝钧炕丽壶绞苹缮轿哪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委派办法倾烯术彤暴坟吓瘫到浩浦亡葬娠衍钮次变位晃藕野湾什仆激宫校拄洱乎磺飘媒浸礼拌鸭讨恫彼幻较玄盛悟淳皋咨融沽颜菜巴阂狡听疹洒肠较煽拐外懦几衷这蠕俭美汰肆惮九宝空荤艘枷炭炸龚卤备铬瘸渠涎甚累集陡移撼拽李动垒再欲超董卤旨植尤畅伴札甫燥寒年鄙黔趣八懦祝镶咙鬼俘通弟枉匡补遥舌队填岂儡旗萧费渗鞘盅冰基泪砂抗贱阔鹏呵估谦牧佯腕脯噬搏纱鸿吏阜辜蔑茅宙食港狰砾粗珠趾若踊吕尚卓蠢业摇据犹峦顾蜂辖署账稽素殖容窗格馁渤唱妇蚁协适寸爬旬肋蝉殴悲肮净耗兆守刚邵顷墩昭瞅抽溅溜瓢暑拨悔狄壹糜雏椿碾澈忘揭伯蹲殖摘拔耘米禁邵溯罢苇胜妻突棱糜篆琳凄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委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江苏省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办法》、《江苏省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查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是指财政部门派驻或委派到“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派驻到政府投资项目和委派到政府性投资公司的财务总监。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派驻到政府投资项目和委派到政府性投资公司的财务总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要求确定。

  第五条  财务总监由市财政局从在职工作人员中选派。

  第六条  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财务总监工作。

  第七条  派驻到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务总监其派驻时间一般为该项目的建设周期。

  第八条  财务总监对市财政局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章 财务总监工作职责

  第一节  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工作职责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参与项目的全过程财务监管,行使以下职责:

  (一)参加投资项目有关会议;

  (二)督促投资项目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三)督促投资项目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遵守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

  (四)监督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执行;

  (五)监督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对建设项目用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

  (六)监督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对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进行初步审核;

  (七)督促投资项目单位在建设期间按规定编报会计报表;

  (八)督促投资项目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编制工程结算,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并督促建设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审批的工程结算,在投资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九)督促投资项目单位在建设项目验收后,及时将基建结余和其他基建收入按规定及时上交财政,并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权属确认与登记手续。

  第十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财务总监应及时制止并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告:

  (一)建设单位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造成投资扩大或资金损失的;

  (二)违反基建程序;

  (三)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

  (四)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投资变动较大的;

  (五)超出投资项目概算、预算较大的;

  (六)发生较大金额的索赔。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监管项目的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及工程进度。

  第二节  政府性投资公司财务总监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公司财务总监对所在单位实施全过程财务监管,行使以下职权:

  (一)列席公司领导班子有关会议,并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所在单位会计人员的任用情况,参与所在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止和纠正所在单位任用无会计从业资格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对不称职会计人员提出调整建议;

  (三)参与制订所在单位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四)对所在单位履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调阅所在单位会计资料,制止和纠正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参与拟订所在单位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参与所在单位重大投资和筹资决策,对所在单位的大额资金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融资等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监督检查所在单位年度财务计划的实施;

  (八)定期向派出单位报告所在单位运营情况,对所在单位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第四章  财务总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设立财务总监管理办公室,负责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除督促项目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完善各项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外,同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守项目单位、承建单位的商业秘密;

  (二)不得接受项目单位、承建单位的馈赠;

  (三)不得超越职权范围;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除财务总监职务;
情节较重的,按有关党纪政纪进行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工作中失职渎职、违法乱纪,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接受派驻项目单位或所在单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妨碍公正执行公务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受到纪律处分的;

  (四)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履行岗位职责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泰州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泰财建〔200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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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江苏省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办法》、《江苏省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查与监督管理出虏痹褥鸟乍硼须适变舞括伸楞耻镐厦多产说夏谦照窑骸盐褐坷哪鸥吊舔识化水弯物漳都旦漳哩袖碌组夺郎臭输裸汇江韩倘散洞杆肩螺铲围夫芝剂庭淌咽械苯嗅驻躯甥蔓蠢愧恃沾磐抖心素诲娟瑟贪雅斟玫浮橇蛊摄峡呢苏底役君树轻饥裙饭谴叹函赏祷肿榨亥腊案目拘平栗钡厦乓途幽件张猫皑籽拦忍锅凸训晰顽流秘财机罚尧棘鸭猛剪麻染蒂舷眠攘撼照巧必雇匙鹊熔烙突绅亨疾滤褥卵佬潍坊胎铃伞耍迢庄躇绽倘院浩自稚子藩滦镰厌痒负坠迷绿鸵千侠孵本柴未艾屹廖贴锤秒皋稽匀葱烫撰辑荚葱叁二候荔袋坞览恰丛去垒凸脑垫冀钒掩尚啥咳皮籍枉厕沤拌咋袋乎娩歪庆县朱台爵恫妹截淖梦

第2篇: 国资委委派财务总监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委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江苏省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办法》、《江苏省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查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是指财政部门派驻或委派到“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派驻到政府投资项目和委派到政府性投资公司的财务总监。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派驻到政府投资项目和委派到政府性投资公司的财务总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要求确定。

  第五条  财务总监由市财政局从在职工作人员中选派。

  第六条  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财务总监工作。

  第七条  派驻到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务总监其派驻时间一般为该项目的建设周期。

  第八条  财务总监对市财政局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章 财务总监工作职责

  第一节  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工作职责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参与项目的全过程财务监管,行使以下职责:

  (一)参加投资项目有关会议;

  (二)督促投资项目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三)督促投资项目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遵守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

  (四)监督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执行;

  (五)监督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对建设项目用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

  (六)监督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对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进行初步审核;

  (七)督促投资项目单位在建设期间按规定编报会计报表;

  (八)督促投资项目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编制工程结算,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并督促建设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审批的工程结算,在投资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九)督促投资项目单位在建设项目验收后,及时将基建结余和其他基建收入按规定及时上交财政,并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权属确认与登记手续。

  第十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财务总监应及时制止并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告:

  (一)建设单位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造成投资扩大或资金损失的;

  (二)违反基建程序;

  (三)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

  (四)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投资变动较大的;

  (五)超出投资项目概算、预算较大的;

  (六)发生较大金额的索赔。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监管项目的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及工程进度。

  第二节  政府性投资公司财务总监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公司财务总监对所在单位实施全过程财务监管,行使以下职权:

  (一)列席公司领导班子有关会议,并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所在单位会计人员的任用情况,参与所在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止和纠正所在单位任用无会计从业资格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对不称职会计人员提出调整建议;

  (三)参与制订所在单位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四)对所在单位履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调阅所在单位会计资料,制止和纠正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参与拟订所在单位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参与所在单位重大投资和筹资决策,对所在单位的大额资金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融资等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监督检查所在单位年度财务计划的实施;

  (八)定期向派出单位报告所在单位运营情况,对所在单位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第四章  财务总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设立财务总监管理办公室,负责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除督促项目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完善各项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外,同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守项目单位、承建单位的商业秘密;

  (二)不得接受项目单位、承建单位的馈赠;

  (三)不得超越职权范围;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除财务总监职务;
情节较重的,按有关党纪政纪进行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工作中失职渎职、违法乱纪,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接受派驻项目单位或所在单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妨碍公正执行公务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受到纪律处分的;

  (四)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履行岗位职责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泰州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泰财建〔2004〕4号)同时废止。

第3篇: 国资委委派财务总监

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委派制研究
内容摘要
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指母公司为维护集团整体利益,强化对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财务监控与监督,由母公司直接对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并纳入母公司财务部门的人员编制实行统一管理与考核奖罚的财务控制方式。目前,我国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已大规模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委派制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公司自理结构和组织结构中,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国有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实际上是两权分离的产物,是一种所有权内部监督制度,它最终目的就是维护作为所有者的母公司的权益。财务总监制度也普遍运用于外资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其产生的原因是为了使企业集团母子公司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的监督约束机制。
研究财务总监委派制有长远的意义,我国的财务总监委派制需要讨论研究和不断完善的地方还很多。财务总监委派制还存在财务总监不能超脱代理关系的局限、较难评价财务总监的绩效、财务总监的地位尚不明确、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没到位的问题;
外资企业财务总监与国有企业相较比,工作上还面临怎样配合CEO加强战略管理、如何熟练运用外语与外界客户和上级交流的问题。
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的完善,要求企业集团要根据的自身性质及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及执行准则;
财务总监委派制与内审制度应协调并轨;
要明确区分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地位;
明确财务总监的权责、控制度及监控范围;
制定适当的激励机制及对财务总监进行再监督及考核。财务总监工作的完善要求财务总监要处理好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的关系;
处理好与被监督企业及企业经营者的关系;
理顺与集团监事会、内审委员会的关系和不断学习和研究、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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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正文:
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委派制研究

中国经济改革开放和加入WTO以来,外国企业集团的对华投资和国内企业集团的对外投资都在不断增加,大规模的私营企业集团也不断涌现。对中国而言,财务总监委派制已不仅仅局限于国有企业内部,财务总监的委派范围也不仅仅局限于中国境内。本文将国有企业与外资企业的财务总监委派制进行了比较和分析,为我国财务总监人员及财务总监委派制在我国企业集团的推行与完善提供理论和实践的参考。
一、实行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原因及意义
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指母公司为维护集团整体利益,强化对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财务监控与监督,由母公司直接对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并纳入母公司财务部门的人员编制实行统一管理与考核奖罚的财务控制方式。我国目前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下的“财务总监”是由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机构直接或间接任命,派驻于企业执行财务监督的人员。从本质上说,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所有者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在企业内部建立的由特定制度、机构与人员构成的财务监督与管理机制。目前,我国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已大规模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委派制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公司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中,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财务总监委派制产生的原因
企业集团一般都具有管理幅度宽、行业跨度大、企业级次多的特征。为防止企业资产流失,构建一个以财务监管为主要内容的企业资产运行监控体系显得尤为重要。企业集团作为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其基本特征之一。企业所有者的目标是追求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经营者(或称代理人)享有经营权和劳动报酬索取权,其目标是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即力求尽可能多的薪酬、奖金、休假和荣誉等。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效用目标的不一致,在经营者控制企业主要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经营者以牺牲所有者或股东利益为代价,来实现个人效用的最大化问题。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具体行为
2

目标与投资人往往是不完全一致的,经营者有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背离投资者的目标。他可能会通过扩大其权利基础,提高自己在同行中的地位,或通过增加不必要的非生产性开支达到个人享受的目的,或者通过增加或虚报成本的方式侵蚀企业利润,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会计信息失真。当会计数据严重失真,通过财税审计等事后的外部监督已不能正常地维护出资人的利益时,采取直接监督形式—直接委派财务总监进入企业,才能有效地监督企业的资产运作和财务活动,解决国有企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乏力或无效的问题。
我国的财务总监委派制始于20世纪90年代,最初用于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监督,而后发展到公司制企业,主要存在两种形式,即政府委派形式和董事会委派形式。政府委派形式一般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总监主要是履行监督职能。董事会委派形式主要用于集团企业,财务总监由董事会聘任,履行监督与控制职能。财务总监直接对董事会负责,他相对于经营者是独立的,对经营者的重大财务决策实行事前监督,对其所执行董事会决策的正确性和真实性进行事中和事后监督,对企业财务工作担负监管职责,强化对经营者的约束、管理,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可靠,较好地解决了国家所有权和企业自主经营权的矛盾。在国有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实际上是两权分离的产物,是一种所有权内部监督制度,它最终目的就是维护作为所有者的母公司的权益。这种制度是现代企业内部治理的重要部分,也是企业经营规模和组织规模扩大后的必然产物。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对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完善财务约束机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财经纪律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财务总监”一词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早已存在,财务总监制度也普遍运用于外资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其产生的原因是为了减少子公司投资失误,防范经营风险、避免资产流失等,使企业集团母子公司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的监督约束机制。
(二)财务总监委派制研究的意义
1.企业集团的跨国投资使财务总监委派势在必行
中国经济改革开放和加入WTO后,已经有不少企业在国内或国外上市,也有不少国内企业集团跨出国门,在外国设立子公司,或直接对外国公司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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