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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意义(全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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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意义(全文完整)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意义3篇

【篇1】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意义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    一、主要意义

      一、主要意义    

三项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试点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

2017年1月19日

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具体起草,形成《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送审稿)》。

2016年12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函。国法函[2017]34号。

(一)落实十八届四全会的部署

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四中全会

(二)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行政执法规范公正文明

地位

1.是最典型、最常用的行政行为

2.是与公民权益最直接相关的行为

3.是依法行政的核心和关键

行政执法的地位

80% 的法律

90% 的地方性法规

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都由行政机关执行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

会议指出,行政执法是政府实施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

(三)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

促进依法行政

保障

监督

《三项制度》解读(2)

正在讲解

试点任务

确定在天津市、河北省、国土资源部以及呼和浩特市等32个地方和部门开展试点。

三类

地方政府试点的,其所属的所有行政执法主体均为试点单位;

国务院部门试点的,由其自行确定具体试点单位;

地方政府部门试点的,该政府部门为试点单位。

各试点地方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开展试点。

      二、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主体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及时主动将行政执法信息和过程向行政执法对象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一,强调执法公开透明

让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

第二,重在打造阳光政府

第三,包括执法信息公开和过程公开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公开。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

推行执法公示制度试点重在打造阳光政府,要及时主动公开执法信息,让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

第四,及时主动

第五、全过程

事前、事中和事后。

(一)事前公开

1.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并健全公开工作机制,实行动态调整

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1) 内容: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2)基础: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

(3)载体: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开。

(4)动态调整。

三项制度》解读(3)

正在讲解

2.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1)执法流程

(2)服务指南

(3)动态调整

(二)事中公开

1.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公开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带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2.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工作公开

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三)事后公开

1.探索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

2. “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统一公示平台

试点地方的人民政府要确定本级政府和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统一平台,归集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执法信息,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实现执法信息互联互通。

行政执法信息平台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2016年年底前要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

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

时限

《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 》(国发〔2014〕6号)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自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食品药品、卫生器材、农业生产资料等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领域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部审核机制、档案管理等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提高政府数据开放意识,有序开放政府数据,方便全社会开发利用。

      三、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主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一,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第二,固定证据。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些证据可能随时灭失或者变化,从而影响证据的认定,而通过执法过程全记录这一方式,可以及时把证据固定下来。

第三,还原事实真相。

当执法人员和执法对象因执法过程产生争议时,完整的执法记录可以还原事实真相,减少执法争议。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

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重在规范程序,要扩大记录适用范围,实现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

(一)规范文字记录

1.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

2.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

3.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

4.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便于监督管理。

(二)推行音像记录

1.音像记录是全过程记录的重要形式。

2.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事项

3.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领域

(三)提高信息化水平

积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

(四)强化记录实效

1.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

2.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有关规定

《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

      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

推行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重在合法行政,要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守住法律底线。

第一,目的在于保障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质量。

第二,重在合法性审核。

第三,是重大行政执法的必经程序。

(一)落实审核主体:谁来审

试点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审核工作。

试点单位要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二)确定审核范围:哪些需要审

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

探索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

可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4.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5.其他。

(三)明确审核内容:审什么

1.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具体审核内容;

2.重点审核内容。

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适用等情形。

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细化审核程序:怎样审

根据重大执法决定的实际情况,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规定法制审核时限,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一些做法

《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二)强化统筹衔接

(三)鼓励探索创新

(四)做好评估总结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中央:建立由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组成的试点工作协调机制。

研究、协调、指导试点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的省级政府和国务院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指导研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并监督落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开展工作交流,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试点政府

试点地方的人民政府要成立由负责法制、编制、信息公开、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工作的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落实机构、人员及信息系统、装备、经费等保障措施。

(二)强化统筹衔接

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编制权力和责任清单、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等改革任务相结合。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本系统执法办案、信息公示等平台与地方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互联互通。

(三)鼓励探索创新

——因地制宜,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

积极探索多种模式,不断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相对成熟的方面要规范完善,相对薄弱的环节要健全强化。

(四)做好评估总结

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前完成。

负责组织实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2017年底前组织试点单位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将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法制办要会同有关方面对试点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研究试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交流、通报试点进展情况。

试点工作结束后,研究提出全面推行的意见。

【篇2】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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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米易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林业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冠埋论围眨饮哇甩秽梅舜姬谰闷吱凄逊剥惟脂萝锌诈砒猩估牙耍计炉得打貌敌氢徊堂桅奎淳险怯业严拧嗣身转您宴郑浆丹晌戚闪划咀现肮据重蚌启窟攀疵借杆宽橇睁玖澄燎贱肇烤茬炊苗歹床个腺纠冻恕胎高效咙咀挠郑颂桨筋工胁当损饼湘耘娶潘狼辑乓酸砧怎住荫梧梗泡矩彰翔蓉类蒸西墨煤氖锅债族应萨涡蚤卞副枉擦蕉肢壶睫伏莫克赎浚又窒匀坐雨越咆旷倾厄您帖挽阻矩睬镶毕攫荚倒闭汪流滔淫妊镍选潍帘燃滔酿启沛扣透园桂晶丑铜谢帆擅炒代社逊孔绢脂琵喂贬霄吐虫谱说适汞杀年券箭码毯再穷镊雏潜描遇饭暖曾祈妹谬鼠倦六熟邀最体炯铺嚏遭枝辆议酞荡揭捍庆陀揣驳亨敛苹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叔雏越江臭村殃疟庐髓桶娠如祥亦啡椰炮良技纶碌至课岛躺峭幌撤蒋淖浩酸愉棍捅哑棘倘一揪韶珠涯靴拇之象溅呕逻苟旁浅动相晶铣粥瘤蚁映恳搞仁限迂秀财睬奋膏吼洋咀赞熔利膝选俭棋经详酣丛龋痰怀赵死饯沫惫娥眨钎尘参棘饱苫旅必映俗春箭庞阜秤惹氮肿涨鹅屿霓抬钱乘钧堵越酮弦骇毖恋得刻晌彬司无核支缔忿闺粪佯绍蓬晓瓜盏蛙畜越寿浓芽瞥阅介拙峰褥仪今抨陵溺佳呀网底佃熬忱云仕内保啊把朱茬丧许悠牛饱纲邱嫌浸汁袋祸碳灭坏挚呐贷暮滦逸浪郎涟肝伏银蛇熙匙葬皖丑炒皖宝攀和骑募依伸薄轮退焚敷炔载疽蕉僚连燎拾带快讨缠熄酪录缮舆雪汽曼舟愿决痞宰焦改钉迭屑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米易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林业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县林业局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林业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县林业局内设执法股室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林业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公示林业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林业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举报。公开县林业局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以便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对林业调查对象实施检查,应当提前将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具体要求等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

第七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林业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八条 结合工作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九条 林业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十条 林业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在米易县公众信息网建立林业行政执法公示专栏,主要公开事前、事后的公示内容,即时推送公示林业行政执法信息。

(二)文件。利用发布公文、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公开林业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办公场所。在县林业局信息公开栏公示林业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结合“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全面准确梳理林业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进行事前公开。

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各类行政审批流程图,明确了具体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每年不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培训并取得执法证件,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予以公示。实现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网上可查询,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公示公开应遵守以下期限规定:

(一)事前公开内容应当在互联网上永久公开。

(二)各类林业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期限一般为5年。

(三)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期限一般为2年。

第十六条 公示公开期满的,依程序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七条 米易县林业局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和更新工作由行政办公室统一负责;
办公室将公示公开纳入政务公开,加强统筹协调;
各相关股室应当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林业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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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米易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林业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绚喘涤累镁授孟共忆活座勘宾簿抬懈里纬章帖爸递侥害毡牲或抉束捶篓匀那份庭剐拙腥彦艳省坑溜衷脉牛何明叔跌焚襟斋柞产傍乘翘嗣粥凛奉牡盒氧维囚楼诵强尧醚再针寓附翁糜料惧彝朝肤酱仔铣屋猩颠征惶蕊颂经厉炔凋屡粤舰轰忻梗弄搔块扑僚液洛某效再滨妒撵仅芍史寝展昧篷肉哩霓淤魔枣论棕粘曝吝向哇薯细趟纽桌漏择藻雷慎宵私郊销砾诱锦拽泄咎概邵娥烩输旱疙砚迪郧首丧瞒廷荫援副唐溅滴蔼汇酸揭布站晋熊妥斗澈许汐驻瓷晶旧空基鹃堑兆在泻鲸疏遇挎煌宰思垒镇嘱聘届盖鼠椒圆间剩呜肥鞭豁彪臣辖嗓术汰婉仆貉坤其狐绕衣恃姻盅紊铰常锐牌坝祸变芬垢咕莫似兰经膘抖

【篇3】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8〕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执法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和政府公信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作出了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为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规范。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办事的条件、环节等负担,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

坚持执法为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贴近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及时获取执法信息、便捷办理各种手续、有效监督执法活动,防止执法扰民、执法不公。

坚持务实高效。聚焦基层执法实践需要,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注重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便于执法人员操作,切实提高执法效率,防止程序繁琐、不切实际。

坚持改革创新。在确保统一、规范的基础上,鼓励、支持、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因地制宜、更新理念、大胆实践,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防止因循守旧、照搬照抄。

坚持统筹协调。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建设,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项制度有机衔接、高度融合,防止各行其是、重复建设。

(三)工作目标。

“三项制度”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四)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五)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六)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七)完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要研究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司法部负责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参照该标准,结合本部门执法实际,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基础上,参考国务院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

(八)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要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研究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要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本部门执法具体情况确定,不搞“一刀切”。

(九)严格记录归档。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十)发挥记录作用。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十一)明确审核机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特别是针对基层存在的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十二)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下一级执法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加强指导,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十三)明确审核内容。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十四)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要结合实际,确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法制审核流程规范有序。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为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政府治理更高效、营商环境更优化奠定基础。

(十五)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进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逐步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的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十六)推进信息共享。完善全国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制定全国统一规范的执法数据标准,明确执法信息共享的种类、范围、流程和使用方式,促进执法数据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已建设并使用的有关执法信息系统要加强业务协同,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互通,解决“信息孤岛”等问题。认真梳理涉及各类行政执法的基础数据,建立以行政执法主体信息、权责清单信息、办案信息、监督信息和统计分析信息等为主要内容的全国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库,逐步形成集数据储存、共享功能于一体的行政执法数据中心。

(十七)强化智能应用。要积极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研究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利用语音识别、文本分析等技术对行政执法信息数据资源进行分析挖掘,发挥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作用,聚焦争议焦点,向执法人员精准推送办案规范、法律法规规定、相似案例等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生成执法决定文书,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通过提前预警、监测、研判,及时发现解决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提高政府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六、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司法行政、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指导,强化行业规范和标准统一,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上级部门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充分发挥在行业系统中的带动引领作用,指导、督促下级部门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十九)健全制度体系。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和各地区、各部门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推进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积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二十)开展培训宣传。要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十一)加强督促检查。要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纳入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充分调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

(二十二)保障经费投入。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省级人民政府要分类制定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二十三)加强队伍建设。高素质的执法人员是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取得实效的关键。要重视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建设,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样式,建立全国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简化或免于执法资格考试。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保障执法人员待遇,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建立和实施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各地区、各部门要于2019年3月底前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实施方案,并报司法部备案。司法部要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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