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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政法委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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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政法委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精选文档)

政法委重大事项报告制度6篇

【篇1】政法委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置重大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维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正常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确保**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我行发生的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网点负责人为本机构的稳定信息联络员,负责向总行领导及行政综合部报告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
行政综合部负责向上级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

第五条 总行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事前三日报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行、银监分局备案。

(一)业务网络系统升级改造需暂停营业或调整营业时间;

(二)拟开展重大重组改制活动。

第六条 辖内各分支机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总行或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一)辖内各分支机构出现因各种非正常因素引起众多客户在短时间内集中要求提取存款的挤兑事件;

(二)聚众到分支机构上访、请愿、静坐、示威,以及发生冲突、围攻事件;

(三)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贪污、挪用公款等内部经济案件;

(四)内部操作性风险案件或金融诈骗案件可能被新闻媒体进行负面报道的事件;

(五)由于自然、人为或软硬件故障等原因,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不能正常工作,通过沟通、抢修等手段仍无法使系统正常运行的,系统连续掉线2小时以上的,或影响范围超过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事件;

(六)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盗窃、抢劫、诈骗、涉枪、爆炸、绑架等各种经济刑事犯罪案件;

(七)辖内各分支机构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害,对资产、人员造成损失和伤害的重大事件;

(八)辖内各分支机构重要数据、帐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九)辖内各分支机构员工发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情况,或因司法、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能,造成岗位空缺;

(十)辖内各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一般员工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5个工作日以上。

第七条 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上述(一)、(二)、(三)、(四)、(五)款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一小时内向总行报告。

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上述(六)款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向总行或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上述(七)、(八)、(九)、(十)款重大事故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总行报告。第(十)款各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网点主会计负责报告。

第八条 报告流程: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负责人报告;
负责人向行政综合部报告;
行政综合部上报分管行领导;
分管行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情况紧急的,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机构或部门对涉及到的有关机构要及时告知。

第九条 总行在接到辖内各分支机构报告后,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和补救,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对发生上述重大事件,而未及时向总行报告的有关责任人,将按有关处理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和追究。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本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2】政法委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篇一: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文秘资源网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报告内容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全体员工要执行每项工作报告回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又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4、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
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总经理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质检部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二: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 目的
  为切实加强对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掌握重大事项信息,严肃工作纪律,制定本制度。
  2. 释义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2.1各部门、分公司在安全保卫、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车辆安全、存储安全、群体安全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稳定、影响生产经营和办公秩序有序进行等方面工作所发生的各类事故、问题。
  2.2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组织召开的、需要公司高管参加的各类会议。
  2.3紧急和突发事件,包括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围堵、请愿罢工、疫情、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2.4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到我司参加的检查、指导、视察、调研等活动。
  2.5获上级部门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和通报批评、处罚等情况。
  2.6新闻单位进行的重要新闻采访。
  2.7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3. 重大事项报告
  3.1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分:当面报告、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三种。
  发生重大事项各部门、分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内口头向行政部报告,由行政部直接向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报告,并在24小时内向行政部递交书面报告;
分公司应同时向主管部门生产本部或销售本部报告;
节假日期间重大事项向行政部经理报告。
  书面报告内容:负面重大事项信息要报告清楚时间、地点、事件主要人物、事件经过、应急措施、初步原因、联系人及有效联系电话;
正面重大事项信息要报告清楚时间、地点、主要人物、主要内容。
  3.2 行政部要建立重大事项发生、进展、处理结果情况的通报制度。
  3.3 发生员工工伤事故的应同时向人事部报告。
  4. 责任追究
  凡重大事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少报、漏报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公司就业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5. 本规定于年月日经总经理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行政部。
  6. 附件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表》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表
  篇三: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重大事件报告制度(试行)
  为增强公司对重大事件的反应能力,稳妥处理各项重大事件,促进公司内部信息沟通,特制订本办法。
  一、重大事件的定义
  1.严重影响公司经营计划和工程建设的重大事件;

  2.生产或交通造成人身死亡或重伤、群伤事故;

  3.重大火灾;

  4.防汛、抗震等危及或破坏工程建设的重大事件;

  5.主要工程及生产、生活设施严重损坏;

  6.重大刑事案件;

  7.重大经济案件;

  8.有组织的上访或非法集会;

  9.可预见的危及公司经营计划和工程建设的重大事项;

  10.各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伤病,需住院治疗一周以上;

  11.按上级主管单位其他管理办法规定应及时报告的事件和工作。
  二、重大事件的报告
  发生后半小时内由部门领导电话报告公司总经理和分管领导,公司总经理和分管领导接到报告后随即电话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并在24小时内由公司综合办公室书面报告上级主管单位。
  三、重大事项的保密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党委书记(副书记)领导,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其余各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更不得主动向外界公开、发布消息。参与工作的人员应控制信息传播范围,尽量减小可能对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对于因工作需要介入重大事件调查等方面工作的公司以外人员,必须向其说明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督促其为公司保密。
  23
  四、其他
  本办法解释权归综合办公室。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备注:1.发文编号:
  2.发文时间:2005年12月15日
  24

【篇3】政法委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 目的 为切实加强对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掌握重大事项信息,严肃工作纪律,制定本制度。

2. 释义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2.1各部门、分公司在安全保卫、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车辆安全、存储安全、群体安全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稳定、影响经营和办公秩序有序进行等方面工作所发生的各类事故、问题。

2.2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组织召开的、需要公司高管参加的各类会议。

2.3紧急和突发事件,包括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围堵、请愿罢工、疫情、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2.4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到我司参加的检查、指导、视察、调研等活动。

2.5获上级部门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和通报批评、处罚等情况。

2.6新闻单位进行的重要新闻采访。

2.7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3. 重大事项报告

3.1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分:当面报告、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三种。

发生重大事项各部门、分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内口头向行政部报告,由行政部直接向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报告,并在24小时内向行政部递交书面报告;
分公司应同时向主管部门生产本部或销售本部报告;
节假日期间重大事项向行政部经理报告。

书面报告内容:负面重大事项信息要报告清楚时间、地点、事件主要人物、事件经过、应急措施、初步原因、联系人及有效联系电话;
正面重大事项信息要报告清楚时间、地点、主要人物、主要内容。

3.2 行政部要建立重大事项发生、进展、处理结果情况的通报制度。

3.3 发生员工工伤事故的应同时向人事部报告。

4. 责任追究 凡重大事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少报、漏报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公司就业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5. 本规定于年月日经总经理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行政部。

6. 附件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表》

北京厚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表

【篇4】政法委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 、为加强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处理,确保公司经营管理正常进行和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二 、公司重大事项指可能或已经对公司或相关单位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 、重大事项的范围:

(1)船员在工作和生活中肢体受重伤、内脏器官受伤、患重病和死亡。

(2)船员违法、造成污染水环境严重的。

(3)船员应事故发生失踪。

(4)公司管理人员、船员调离职。

(5)船员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受到重大处罚。

(6)船舶失火、搁浅、进水、碰撞、失控漂航、溢油等。

四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公司内部各部门,负责人是各部门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事故发生后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和地方海事局报告与报备,并将联络人的姓名,通信方式报备公司总经理和地方海事局。

相关单位及各信息报告义务需及时在重大事项报告单中列名已知并确定的本重大事项知情人范围及人员姓名,就此向公司办公室和地方海事局做出书面说明,以便及时的处理。

公司办公室应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篇5】政法委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理重大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维护公司正常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化解事故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机构设立、经营过程中的重大活动、决定、变更事项,业务经营重大事件、突发事件、重大经济案件以及临时发生的、对公司经营发展具有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危及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重要信息是指公司经营发展状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等。

第三条 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详实性”原则。

第四条 XXXXXX公司规范审查部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具体报告工作,并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及各分公司对出现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研究,出台相应措施。

本制度适用于XXX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报告内容

第五条 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一)新建、合并或分立支付机构及分支机构;

(二)调整支付业务类型、改变业务覆盖范围或实施新的收费办法;

(三)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地址或组织形式变更;

(四)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或技术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六)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联关系;

(七)组织机构创新、业务及产品创新等;

(八)人民银行要求或支付机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业务经营重大事项:

(一)发生预付卡卡片和交易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涉及预付卡卡片数量50张(含)以上;

(二)特约商户或受理终端遭不法分子攻击,一次性涉及伪卡、丢失卡、偷窃卡等欺诈交易总计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涉及的欺诈交易在10笔以上;

(三)由于公司原因导致客户或交易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涉及客户数量在20户(含)以上;

(四)客户利用公司的支付业务进行洗钱、套现且涉及金额较大、客户较多或移交司法机关;

(五)特约商户利用欺诈交易,造成持卡人或发卡机构经济损失;

(六)特约商户因套现、盗刷等欺诈行为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七)发生诈骗、抢劫、盗窃等事件以及其他重大案件;

(八)发生《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在有效期内非因不可抗力灭失、损毁;

(九)发生盗窃、出卖、泄露或丢失涉密资料,造成支付秩序混乱的事件;

(十)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30%;

(十一)发生影响正常经营秩序的利益相关人集体上访、静坐、游行、罢工等群体性事件;

(十二)发生司法纠纷或舆论风波可能影响声誉;

(十三)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担保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

(十四)重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十六)股东违规处分其出资(如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以资金信托、股权托管、质押、秘密协议等方式私下转让出资);

(十七)股东被司法冻结或被采取其他强制司法措施;

(十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刑事诉讼或受到刑事处罚;

(十九)公司因违规经营受到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

(二十)人民银行要求或支付机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因风灾、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对公司的业务系统、账册、重要空白凭证、财产、人员等造成损害或者伤害的。

第八条 其他报告事项:

(一)业务网络系统升级改造需暂停或调整营业或系统运行时间;

(二)因突发事件导致全部支付业务暂停超过1小时以上的;

(三)经营情况报告、财务报告及有关报表;

(四)自我评估报告;

(五)人民银行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资料。

第三章 报告要求

第九条 机构重大事项重大规章变更及政策措施变动、推出创新产品、系统升级改造应至少提前30日向公司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做好后续报告;

第十条 业务经营重大事项、重大灾害、风险事件、各种案件、系统故障的应于事发2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先行快报,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正式报告。

分公司出现上述情形的,同时向分公司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要求定期或临时报送的以下等重要信息应按要求及时报送:

(一)财务报告、业务统计表以及有关报表;

(二)经营情况报告、自我评估报告等有必要的其他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大额可疑交易的报告时间按《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报告要素的要求

(一) 机构变更重大事项:变更目的及意义、变更内容、变更依据、变更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拟(已)采取的方案或者措施等。

(二) 机构经营重大事项:重大政策与决策调整的目的、依据、内容、出台的时间、实施效应及其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创新产品的名称、服务功能、处理流程、风险管控措施、市场影响分析;
如发生案件需报送具体时间、地点、起因、当前情况、涉及人数及财产、损失情况(含人员、财产等)、风险蔓延情况、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事态发展预测、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本身性质等内容。

(三)系统故障引起的不良后果或者已经造成的损失;
对该事件拟(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效果等情况。

(四)人民银行要求定期或临时报送的报告、报表应按人民银行要求格式进行报送。

第十四条 分公司出现上述重大事项应第一时间向总公司进行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6】政法委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确保董事长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并妥善处置,特制定本制度,请公司每个人严格遵照执行。

一、重大事项包括:

(一)对外事项

1、各有关部门、人员来公司指导工作、洽谈业务。

2、需要外出或前往其它部门以及事务办理情况。

3、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

4、联络接待中,人员财物的支配。

5、涉及公司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内部事项

1、影响生产经营、安全环保和工作秩序有序进行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失误、问题、隐患。

2、重大经营决策、技术改造、大宗采购行为。

3、财务收支情况、大宗借贷款项、公司融资及大宗信贷业务。

4、主要工作人员的聘用、任免、待遇、奖惩、辞退等情况。

5、各部门月度分析,即每月28日上报当月工作完成情况分析及下个月工作安排;
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和计划。

    6、省、市、区各部门以及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领导任职的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发来的信件、通知、邀请函、邮件等。

7、影响公司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要求

上述情况发生后,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拖延。

1、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分三种:当面报告、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

2、重大事项报告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要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事后将办理情况向董事长进行书面或口头汇报

     3、重大突发事件、紧急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和各个主管领导。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4、属事前报告的,报告内容应包括该事项拟发生的时间、内容、申报事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属事后报告的,报告内容应报告该事项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三、责任追究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必须按制度要求及时报告董事长,凡重大事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漏报或扩大(缩小)事态进行虚报以及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的,一经查实,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五、附件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表》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表(一)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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